(2017)皖0621执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肖秀芹、陈钦虎与闫书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决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621执850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钦虎、肖秀芹与被执行人闫书兰纠纷一案中查明,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闫书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