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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4民初5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孙炳杰与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炳杰,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5231号原告:孙炳杰,男,现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樊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炳杰诉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炳杰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炳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詹力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立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