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422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赖彬与颜建成、李超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彬,颜建成,李超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422民初938号原告:赖彬,男,1988年3月18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居民,住广西南宁市。被告:颜建成,男,1979年5月15日生,汉族,居民,梧州市长洲区人,住广西梧州市长洲区。被告:李超杨,男,1984年9月5日生,汉族,居民,梧州市蝶山区人,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原告赖彬诉被告颜建成、李超杨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赖彬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以要找藤县万福商务酒店核实欠款人的问题为由而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由原告赖彬负担。审判员 黄深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秋妮附录:法律条文(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