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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仕雨与杨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仕雨,杨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707号原告蒋仕雨,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杨龙凤,女,1985年2月2日生,汉族,系水塘信用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县。原告蒋仕雨与被告杨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仕雨与被告杨龙凤对借款达成协议,原告蒋仕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仕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仕雨承担。审判员  秦中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莫朝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