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2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仕雨与杨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仕雨,杨龙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2707号原告蒋仕雨,男,1991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盘县。被告杨龙凤,女,1985年2月2日生,汉族,系水塘信用社职工,住贵州省盘县。原告蒋仕雨与被告杨龙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仕雨与被告杨龙凤对借款达成协议,原告蒋仕雨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仕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蒋仕雨承担。审判员 秦中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莫朝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