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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民初1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与王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王朝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838号原告: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岭县太平川镇新风路七委。法定代表人:崔冶。委托代理人:迟广玉,男,1966年6月4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王朝辉,男,1964年4月14日生,住吉林省长岭县。原告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朝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无法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无法找到被告,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吉林省世豪农机经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贺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吴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