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李健与郑惠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健,郑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粤0304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健,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刘烈鑫,广东理而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惠东,男,汉族,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160号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6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郑惠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健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相应利息(其中本金为15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9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另笔本金为150万元的利息分段计算,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5年3月1日起的利息按���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381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相关部门查证,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郑惠东银行存款8584.57元(含执行费50元,请收到通知后来本院领取),冻结被执行人郑惠东持有深圳市大万国实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期限自2017年1月17日至2020年1月16日,暂无法处置),审判阶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惠东名下位于深圳市莲花北路富莲大厦1栋23C房1/2份额(查封期限自2015年5月10日至2018年5月9日,轮候查封,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邓志伟执行员 童琳琳执行员 李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方凤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