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刘喜林与张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喜林,张德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538号原告:刘喜林,男,198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被告:张德强,又名张强,男,198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原告刘喜林诉被告张德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刘喜林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德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喜林对被告张德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喜林撤回对被告张德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喜林承担。审判员 张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娜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