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起梅与被执行人王猛、王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起梅,王猛,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起梅,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猛,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起梅与被执行人王猛、王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起梅以和被执行人王飞、王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王猛、王飞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