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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执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起梅与被执行人王猛、王飞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起梅,王猛,王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起梅,女,1983年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猛,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王飞,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起梅与被执行人王猛、王飞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起梅以和被执行人王飞、王猛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王猛、王飞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525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朱红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