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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02民初4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洪厚与濮阳市华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厚,濮阳市华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79号原告:李洪厚,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旭亮,男,汉族,1974年9月4日出生,住濮阳市。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政府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厚诉被告濮阳市华龙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炜审 判 员  侯玉霞人民陪审员  李建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靳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