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2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磊、杨建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杨建春,何丹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2527号申请人:王磊,男,1982年8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杨建春,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申请人:何丹平,男,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磊诉被申请人杨建春、何丹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建春、何丹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王磊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宜春市明月北路XXX号XX综合住宅楼综合楼X-X-X号的房屋(房权证号:宜房字第××号)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杨建春、何丹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王磊所有的位于宜春市明月北路XXX号XX综合住宅楼综合楼X-X-X号的房屋(房权证号:宜房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易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书记员 周慧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