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9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黄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黄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410号原告: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1幢9-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568748775X。法定代表人:徐洪明,总经理。被告:黄伟,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原告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胜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倩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勾琼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