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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旭成与义乌联手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旭成,义乌联手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369号原告:吴旭成,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蒿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义乌联手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晨一路22号。法定代表人:丁云,系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旭成诉被告义乌联手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旭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8元,由原告吴旭��负担。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叶璐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