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姚范与古浪县泗水镇泗水村南门组、李淑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范,古浪县泗水镇泗水村南门组,李淑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466号原告:姚范,男,1971年10月11日生,住古浪县。被告:古浪县泗水镇泗水村南门组。负责人:金贵庭,该组组长。被告:李淑会,女,1970年6月6日生,住古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范与被告古浪县泗水镇泗水村南门组、被告李淑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姚范以与二被告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姚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范负担。审 判 长 侯万寿代理审判员 王振国人民陪审员 洪永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孟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