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告周卡玲、白明礼、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周卡玲,白明礼,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C}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04民初1025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风雷巷1号。 代表人闫战赢,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瑞芳,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卡玲,女,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白明礼,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南路3号中海大厦十五楼11501。 法定代表人郭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航,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与被告周卡玲、白明礼、中海兴业(西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陕0104财保146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周卡玲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XX幢X单元X层X室(合同登记号:X,预售许可证号X)的房产予以查封。现案件双方已和解,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周卡玲名下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鼓楼支行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周卡玲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芙蓉东路99号中海国际社区·御湖公馆X幢X单元X层X室(合同登记号:YX,预售许可证号X)房产的查封。 案件受理费22958元,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1479元 审判长 闵永军 审判员 陈丽娜 审判员 李 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高 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