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7民终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任红莉马建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红莉,马建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民终5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任红莉,女,生于1972年3月22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委托代理人王书文,陕西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建丽,女,生于1969年3月22日,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上诉人任红莉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任红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文、被上诉人马建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审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洋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洋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鲁卫平代理审判员  李俊霞代理审判员  张菊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易梦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