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8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黄福全与杨建国、长沙鸿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等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福全,杨建国,长沙鸿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8733号原告黄福全,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代理人刘小兰,湖南开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建国,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被告长沙鸿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二环东路长铁建筑北段长沙军供站内。法定代表人蒋宗平。委托代理人崔伟,男,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长沙鸿基运输���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委托代理人李晨希,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长沙鸿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的安全员。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广场2楼。负责人刘铁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龙,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奉贻显,湖南湘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2017年5月18日对原告黄福全诉被告杨建国、长沙鸿基运输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104民初873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第七页第1、2行中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星沙营业服务部”变更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审判员 秦海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罗阿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