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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2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永康市明昌洁具有限公司,周明团,王美芳,王明喜,周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247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九铃东路3259号。法定代表人刘国梁。被执行人永康市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五金城机械设备交易区285、286号,组织机构代码:777229883。法定代表人周明团。被执行人永康市明昌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西城丹桂南路43号,组织机构代码:147473523。法定代表人王明喜。被执行人周明团,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美芳,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明喜,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周玉花,女,1968年6月2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圣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永康市明昌洁具有限公司、周明团、王美芳、王明喜、周玉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明团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周玉花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周明团所有车牌号为浙G×××××、浙G×××××、浙G×××××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周玉花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俞小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