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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洪军、梁智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军,梁智联,黄居华,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186号申请人洪军,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人梁智联,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黄居华,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南熏大道959号1幢2楼206。法定代表人谢礼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军、梁智联与被申请人黄居华、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军、梁智联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军、梁智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居华、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6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洪军、梁智联提供担保的16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