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执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洪军、梁智联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军,梁智联,黄居华,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保186号申请人洪军,男,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申请人梁智联,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申请人黄居华,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申请人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街办南熏大道959号1幢2楼206。法定代表人谢礼方。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洪军、梁智联与被申请人黄居华、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洪军、梁智联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60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洪军、梁智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居华、中铁中基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成都尚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6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洪军、梁智联提供担保的16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