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9005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明高与湖北新地建设、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高,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王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初836号原告:张明高,男,195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高场办事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湖北汉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汉阳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李天津,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俊,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住潜江市熊口镇。原告张明高与被告湖北新地建设有限公司、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张明高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明高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高撤诉。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计302.5元,由原告张明高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0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