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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丁国庆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丁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1711号申请执行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人民路3158号万融国际大厦8楼,组织机构代码55021209-1。负责人周明。委托代理人戴国强,男,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丁国庆,男,1973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丁国庆给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代偿车损款人民币22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账号:10×××7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8元,由丁国庆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之后,本院通过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方便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存款等登记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向常熟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查询,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丁国庆名下的车辆苏E×××××、苏E×××××汽车二辆,因未发现上述车辆下落,同时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暂缓处置,故本案目前暂无处置上述车辆的必要;之外本院未发现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车辆。此外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237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谈话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暂无处置必要的车辆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5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王 芳代理审判员  邱振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金 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