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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石淑芹申请支付令生效支付令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淑芹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陕1021民督15号申请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中心街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7197564239。法定代表人:邓大海,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虎,男,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申请人:石淑芹,女,195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洛南县。申请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2010年11月1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贷款30000元,月息9‰,用于买房,还款期限为2011年10月31日。当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放30000元贷款。借期届满后,被申请人未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5月19日,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利息29950.20元。申请人请求:要求被申请人返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29950.2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石淑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29950.20元,合计59950.20元。申请费432元,由被申请人石淑芹负担。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文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冯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