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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督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殷红梅与张术艳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殷红梅,张术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19号申请人殷红梅,住巴彦县巴彦镇。被申请人张术艳,住巴彦县松花江乡。申请人殷红梅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殷红梅称,被申请人于2014年6月5日在我处借款人民币35,8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4年12月30日,到期后多次催要未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张术艳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35,8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术艳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殷红梅欠款人民币35,800.00元。申请费由被申请人张术艳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周奇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