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唐维、唐雪、唐仁明、卢本秀申请执行代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维,唐雪,唐仁明,卢本秀,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唐维,男,生于1987年4月5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唐雪,女,生于1989年3月1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执行人:唐仁明,男,生于1938年5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申请执行人:卢本秀,女,生于1941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代红,男,生于1987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大英县蓬莱镇。本院在执行唐维、唐雪、唐仁明、卢本秀与代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调解下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现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唐晓凰审判员 陈 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