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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沈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沈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828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60361282X,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西路泉州商贸中心综合管理楼附属楼一、三层(市工商局附属楼一、三层)。代表人:王剑晖,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炜望,该支公司职员。被告:沈宇,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沈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计690元,由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XX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秀灵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