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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5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崔东和与元善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东和,元善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5572号原告:崔东和,男,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北山街丹英委。被告:元善姬,女,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进学街丰收委。原告崔东和诉被告元善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崔东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崔东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王 静审判员 崔海兰审判员 许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咸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