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与葛胜奎、孙宏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805号原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地址: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228号,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57728824J。法定代表人:黄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龙、李春超,山东盈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胜奎,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孙宏娜,女,汉族,1980年3月7日出生,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麦凯乐(青岛)百货总店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诉被告葛胜奎、孙宏娜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葛胜奎、孙宏娜的住址,本院向被告葛胜奎、孙宏娜送达诉讼文书时,被告葛胜奎、孙宏娜不在此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该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葛胜奎、孙宏娜的具体的准确住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葛胜奎、孙宏娜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该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向本院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葛胜奎、孙宏娜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该被告应诉,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24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马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登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