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孟慧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慧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2467号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胜利北大街151号。法定代表人:刘江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文亮、郭娟,该公司员工。被告:孟慧贤,女,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慧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孟慧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冀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丁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