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武汉大明电缆有限公司与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大明电缆有限公司,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572号原告:武汉大明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武湖农场滨湖分场。法定代表人:蒋丽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帆,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平,该公司员工。被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二路特1号国际企业中心3栋4层01室、1层01室。法定代表人:沈洁,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咏梅,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楠,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大明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立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 琼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谭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