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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4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唐炳伦与余炳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炳伦,余炳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4民初240号原告:唐炳伦,男,苗族,1955年8月5日出生,住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嘉,住雷山县。被告:余炳清,男,苗族,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雷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玉光,住雷山县。原告唐炳伦与被告余炳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唐炳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兴荣以已与被告余炳清协商解决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炳伦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唐炳伦负担。审 判 员 杨承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董慧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