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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1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达轩与吴照雄、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轩,吴照雄,张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810号原告:陈达轩,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照雄,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艳萍,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达轩与被告吴照雄、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达轩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