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陈达轩与吴照雄、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轩,吴照雄,张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4810号原告:陈达轩,男,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吴照雄,男,198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艳萍,女,198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陈达轩与被告吴照雄、张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达轩负担。审判员 黄桂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顺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