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紫金山饭店有限公司,王燕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财保35号申请人: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原邯郸市城郊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彭家寨信用社)。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西段409号。负责人:李振兴,该支行行长。被申请人: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98号招贤大厦27层。法定代表人:王燕乐,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邯郸市紫金山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和平路北胡同25号。法定代表人:郑克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王燕乐,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邯郸市丛台区,。申请人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于2017年6月2日向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紫金山饭店有限公司、王燕乐名下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锦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邯郸市紫金山饭店有限公司、王燕乐名下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邯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定,可以自周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上述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贾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