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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7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吴留兵与宋志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留兵,宋志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民初7901号原告:吴留兵,男,1973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宋志坚,男,1974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原告吴留兵与被告宋志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留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志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留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462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原告为被告提供大挖机劳务服务,约定每小时220元,原告共为被告工作21小时,计4620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该款项。被告宋志坚未作答辩。原告吴留兵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二份证据:1、填写在空白送货单上的凭证一份,载明内容为:吴留兵、大挖机,2012年4月19日下午12:30-4:30,计4小时,2012年4月20日上午7:30-11:00,下午12:00-3:30,计7小时。合计11小时。宋志坚在该凭证上签字确认。2、填写在空白收款收据上的凭证一份,载明内容为:吴留兵、大挖机,2012年4月22日,5小时,2012年4月23日5小时,合计10小时。该份凭证没有对方的签字确认。原告陈述,2012年4月份,原告通过朋友介绍后与被告见面商谈,由原告为被告提供大挖机填土劳务,双方讲好劳务报酬按市场价,当时市场价大挖机是每小时220元。之后,原告派驾驶员张晓开大挖机至被告在常熟市莫城的工地,用大挖机为被告工地进行泥土填塘,其中在2012年4月19日和4月20日共计工作11小时,由被告工地上一位姓俞的工作人员开具了凭证(即证据1),被告在凭证上签字确认。2012年4月22日和4月23日,原告派驾驶员张晓开大挖机为被告上述工地工作10小时,当时因为工地上姓俞的和被告两个人都不在,所以被告没有出具原告相应凭证,提供的证据2是由驾驶员张晓自行填写的。结合当事人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份,原告为被告工地提供大挖机填土劳务,双方谈好劳务报酬按市场价格每小时220元计算。其中,原告派驾驶员于2012年4月19日和4月20日为被告工地提供大挖机填土工作共计11小时,被告签字确认出具给原告相应凭证。上述劳务,被告应给付原告劳务报酬2420元。关于原告主张的2012年4月22日和4月23日为被告提供大挖机劳务共计10小时,现原告提供的凭证按原告陈述是原告方驾驶员填写的,该凭证上也没有被告或者其工作人员的签字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相关主张。本院认为,原告吴留兵为被告宋志坚提供大挖机填土劳务,被告接受劳务后应给付原告相应劳务报酬。现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于2012年4月19日和4月20日为被告提供大挖机填土劳务11小时,被告应给付原告相应劳务报酬242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于2012年4月22日和4月23日为被告提供大挖机劳务10小时,因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本院碍难认定。综上,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劳务报酬462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志坚给付原告吴留兵劳务报酬24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账户后转交原告)。二、驳回原告吴留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宋志坚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毛建新人民陪审员  沈 娟人民陪审员  潘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谭怡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