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4民初7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魏培永与深圳市中英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荣百货店、深圳市中英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培永,深圳市中英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荣百货店,深圳市中英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961号原告:魏培永被告:深圳市中英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荣百货店负责人:张增荣。被告:深圳市中英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进忠。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勇。本院审理的原告魏培永与被告深圳市中英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中荣百货店、深圳市中英街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魏培永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培永撤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心元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