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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2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普洱市三力装饰板有限公司与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市三力装饰板有限公司,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2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三力装饰板有限公司。地址:普洱市思茅区北郊老炮团内。法定代表人:王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西山区马街镇明波办事处明河路。法定代表人:张云彪,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普洱市三力装饰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建工集团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交付给申请人和解协议中的全部款项,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依照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1)思民初字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丽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