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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2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付成龙与自贡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昭才和冯孝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成龙,自贡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郭昭才,冯孝平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初372号原告:付成龙,男,195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委托代理人:张智锐,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贵荣,四川泰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盐都大道。法定代表人:张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义彬,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郭昭才,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市人,住四川省市大安区。第三人:冯孝平,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市人,住四川省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李荣忠,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成龙诉被告自贡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昭才和冯孝平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成龙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自贡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昭才和冯孝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付成龙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成龙撤回对被告自贡市龙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郭昭才和冯孝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58.00元,由原告付成龙负担。审 判 长  曾尚斌人民陪审员  甘银华人民陪审员  雷小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