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4民初3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南阳市融达典当有限公司、南阳市融达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稳兆等与陈稳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阳市融达典当有限公司,陈上旺,陈稳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3149号原告:南阳市融达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南阳市八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海良。被告:陈上旺,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7日,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陈稳兆,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2日,住浙江省青田县。原告南阳市融达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稳兆、陈上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阳市融达典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南阳市融达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谭琨亮审 判 员 侯 涛人民陪审员 张国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姜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