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1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天堂眼手工艺品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贾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莲湖区天堂眼手工艺品经营部,贾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天堂眼手工艺品经营部。被执行人:贾洋,女。本院在执行西安市莲湖区天堂眼手工艺品经营部与贾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做出的(2017)陕0104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莲湖区天堂眼手工艺品经营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案款。扣除执行费后,本院将执行案款及利息2037元发还申请人西安市莲湖区天堂眼手工艺品经营部,该公司出具书面意见,申请终结判决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邓永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杨 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