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8民初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吴传满,储成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1000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前进北路8号。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向前,该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理。被告: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莲云乡腾云村(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吴传满,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岗西村张小组。法定代表人:吴传满,该公司经理。被告:吴传满,男,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告:储成凤,女,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斌,岳西县店前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西农商行)诉被告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城木艺公司)、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西农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向前、被告坤城木艺公司、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西农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偿还岳西农商行贷款本金2465940.67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第一笔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6日以贷款本金220万元按年利率6.96%计算,2016年12月17日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加罚50%计算;第二笔自2016年1月12日至2016年12月11日以贷款结欠本金265940.67元按年利率6.96%计算,2016年12月12日之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96%加罚50%计算)。2.拍卖、变卖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上述贷款本息;3.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吴传满、储成凤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坤城木艺公司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1月11日分别向岳西农商行借款220万元、5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12个月、11个月;并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两份合同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6.96%,如借款逾期的,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上浮50%,自借款到期日次日起适用逾期罚息利率;借款方式为最高额质押担保和最高额保证担保。两笔借款当日,坤城木艺公司与岳西农商行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并交付了质押物,由第三方新润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现由岳西农商行自行保管。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于2015年1月8日与岳西农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岳西农商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岳西农商行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岳西农商行按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220万元、50万元。上述贷款,坤城木艺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归还了50万元借款中的本金234059.33元及利息,结欠本金265940.67元,两笔借款合计结欠本金2465940.67元及利息。贷款到期后,坤城木艺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其他被告也未履行连带保证义务,故提起诉讼。坤城木艺公司、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共同辩称,坤城木艺公司向岳西农商行借款是事实,坤城木艺公司偿还的234059.33元是前期所借的220万元中的部分。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对两笔借款进行担保是事实,且坤城木艺提供产品(详见质物清单)进行物的担保,岳西农商行与坤城木艺公司对质押物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670万元,但岳西农商行实际发放的贷款不到质押物价值的50%;对岳西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坤城木艺公司、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表示同意;两笔借款年利率均为6.96%,请求岳西农商行免除加罚50%利息的部分,坤城木艺公司、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不承担除利息以外的其他费用。岳西农商行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坤城木艺公司、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对证据均无异议,坤城木艺公司、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未提交证据。对岳西农商行提交的借款借据、收回贷款凭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质押物监管协议、质押物清单、最高额保证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坤城木艺公司分别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1月11日向岳西农商行借款220万元���50万元,并签订两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坤城木艺公司为借款人;借款金额为22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12个月,借款金额为50万元的借款期限为11个月;借款用途均为采购原材料;借款利率均为年利率6.96%,逾期加收50%罚息;还款方式均为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担保方式为最高额质押、最高额保证担保。岳西农商行依约发放了贷款,坤城木艺公司立下借款借据。2015年12月16日,岳西农商行与坤城木艺公司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合同约定:坤城木艺公司以编号为KC2015001-1的质押物库存清单中的质押物为其与岳西农商行在2015年12月16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的借款提供质押,该质押项下担保债权最高限额为250万元。双方将合同约定的质押物交由第三方新润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管,到期后,质押物由岳西农商行保管。2016年1月11日,坤城木艺公司以编号为KC2016001的质押物库存清单中的质押物为其与岳西农商行在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12月16日期间的借款提供质押,该质押项下担保债权最高限额为50万元。2015年1月8日,岳西农商行与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为岳西农商行与坤城木艺公司在2015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8日期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项下所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3860万元。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嗣后,坤城木艺公司仅于2016年1月12日偿还了50万元借款的借款本金234059.33元及利息96.67元。下剩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岳西农商行遂诉来本院。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坤城木艺公司与岳西农商行自愿签订借款合同,双方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岳西农商行依约向坤城木艺公司发放了贷款,坤城木艺公司收到了该笔贷款,双方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坤城木艺公司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故对于岳西农商行主张坤城木艺公司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岳西农商行提交的收回贷款凭证中明确记载坤城木艺公司偿还的234059.33元是用于偿还50万元的借款本金,故对坤城木艺公司提出234059.33元是用于偿还220万元的借款本金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且物的担保为债务人坤城木艺公司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故在当事人对实现担保物权的顺序没有约定的情形下,债权人岳西农商行依法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故对岳西农商行主张对坤城木艺公司的质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岳西农商行主张春意园林公��、吴传满、储成凤对两笔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当事人约定,但因本案物的担保优先于人的担保,故春意园林公司、吴传满、储成凤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务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65940.67元及相应利息(其中贷款本金为220万元的利息计算方式为:期限内利息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16日止按年利率6.96%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96%加收50%的罚息;其中贷款本金为265940.67元的利息计算方式为:期限内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11日止按年利率6.69%计算,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96%加收50%的罚息)。二、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为KC2015001-1的质物库存清单中的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有权以编号为KC2016001-1的质物库存清单中的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265940.67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安徽皖城春意生态园林有限公司、吴传满、储成凤对上述物的担保实现后的债务余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追偿。��、驳回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0元,减半收取13800元,由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建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法官助理 吴 滔代书记员 储梦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