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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初3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3117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青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117号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6895914X4,住所地靖江市车站路77号。法定代表人:张瑞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萍,江苏江豪(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青,男,198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青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和盛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淑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