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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与陈标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陈标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2000号原告: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赣南大道阳光金色春城小区。法定代表人:肖继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艳丽、李鑫,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标炎,男,汉族,1975年9月2日生,住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标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2元,减半收取1181元,由原告赣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运营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陈小金人民陪审员  廖优萍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查亭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