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财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坦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坦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建行贵州省贵阳马陇坝分理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6财保93号申请人:山东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丁辉,经理。被申请人:安徽坦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开发区银湖北路东侧(吉峰技研办公楼1楼103室)。法定代表人:温问慧,经理。被申请人: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新添大道北段238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平,经理。被申请人:建行贵州省贵阳马陇坝分理处,住所地:贵阳市083厂5号综合楼。申请人山东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本院裁定被申请人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和建行贵州省贵阳马陇坝分理处不得对被申请人安徽坦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就00100062/25721083号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担保人丁辉自愿以自己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贵州振华风光半导体有限公司和建行贵州省贵阳马陇坝分理处不得对安徽坦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就00100062/25721083号商业承兑汇票进行付款。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山东融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侯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