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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蒋寿才、邢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寿才,邢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371号原告:蒋寿才,男,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四川省会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尊莉,四川省会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邢立生,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原告蒋寿才诉被告邢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蒋寿才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寿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寿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00元,减半收取775.00元,由原告蒋寿才负担(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0.00元,尚应补交案件受理费725.00元)。审判员  崔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黄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