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9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金纪英、范吉祥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纪英,范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9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纪英,女,196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范吉祥,男,195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金纪英与范吉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纪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4执292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亚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