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刑终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晓亭、刘军伟抢劫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晓亭,刘军伟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刑终9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晓亭,男,1983年1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羁押前的住址均为莱州市。2016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原审被告人刘军伟,曾用名刘国伟,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于山东省莱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为莱州市,羁押前住山东省潍坊市经济开发区。2016年3月1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犯抢劫罪一案,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6)鲁068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刘晓亭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04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与王培全、孙文松、孙百涛、王照军、王晓龙、张均强、顾伟强、盛晓光、王占民(除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外,其他人员均已被判处刑罚)交叉结伙抢劫,共作案六起,赃款及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8450余元。具体如下:1、2004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与孙百涛、王晓龙携带铁棍、砍刀等工具,驾车至平度市路安加油站,抢劫加油站营业款700余元。2、2004年8月30日凌晨,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与王培全、孙百涛、王晓龙、盛晓光携带铁棍、砍刀等工具,驾车至平度市长乐515加油站,抢劫孙某2人民币150余元,抢劫营业款7500余元。3、2004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与王培全、孙百涛、王晓龙、顾伟强携带铁棍、砍刀等工具,驾车至平度市新河第532中国石化加油站,抢劫营业款人民币550余元。4、2004年9月16日凌晨,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与张均强、王照军、王占民、王培全、王晓龙携带铁棍、砍刀等工具,驾车至平度市新河镇姜某收购油点,抢劫姜某人民币300余元及诺基亚6110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60元,赃款赃物折款计人民币900余元。5、2004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与孙文松、王培全、王晓龙、盛晓光携带铁棍、砍刀等工具,驾车至莱州市城港路街道琪水村废品收购点,抢劫叶某人民币16000余元及三星X359手机一部。经鉴定手机价格为人民币1899元,赃款赃物折款计人民币17800余元。6、2004年9月27日凌晨,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与孙文松、孙百涛、顾伟强携带铁棍、砍刀等工具,驾车至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十里堡村田某废品收购点,入户抢劫田某TCL518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850元。2005年9月7日,同案犯王培全、孙文松、孙百涛、王照军、王晓龙、张均强、盛晓光、王占民等被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06年4月14日,同案犯顾伟强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2016年1月20日、3月15日,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先后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1)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抓获材料、证明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2)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无犯罪前科。(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莱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其他同案犯的判决情况。(4)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一份,内容为办案人员如实记录被告人刘军伟的供述和辩解,不存在诱供情况。现尚未找到盛晓光、孙百涛、顾伟强、“七三”等人。2、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烟公(福刑)勘[2004]055号)附现场图、照片,证明被害人田某废品收购点案发现场情况。现场位于福山区高疃镇十里堡村东南方向200米田某住宅……为座北朝南三间平房,无院墙,东属第一、二间相通为一大间,房门位于东数第二间南墙中部……门北侧60cm靠西墙为一土灶台,室内靠东墙顶北墙为一杂物堆,上堆放有衣物等物品。杂物堆东侧靠北墙为一单人床,南侧靠东墙为一单人床……地面上见有衣物一堆及纸盒两个……该间西墙北部开一单扇内开木质门通东数第三间,该间为卧室,靠南墙顶东西墙为一土炕,炕上铺有棉被,炕北侧靠西墙为橱柜,橱柜东侧地面上见有衣物等物品一堆,橱柜北侧为一堆铝合金窗,上放一21英寸彩色电视机。3、鉴定意见烟莱州价鉴字(2005)37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一份,证明被抢的物品价值情况。4、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1于2004年9月27日所作证言:2004年9月27日凌晨2时,其南邻居田某家有人抢东西。事后,让其帮忙打电话报警。(2)证人李某于2004年9月28日所作证言:他的门市部在田某租房的北面。2004年9月27日凌晨1点多钟,他从家出来到门市部,路经十里堡村南公路时,发现有一辆轿车亮着大灯,从车上下来4个小伙子到处看,司机坐在车上。他进了门市后把大门锁好,就在屋里站着向外看,发现四个小伙年龄都在20到30岁左右,他们路经他门市的门口向南去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这帮小伙就急冲冲从他门市前的小路南面向北走,车从路北掉头停在路南。这4个小伙上车后,司机开车拉着他们往西走了。后来他听说田某家被这4个小伙抢劫了。(3)证人居某于2004年9月17日所作证言:2004年9月17日凌晨4点钟左右,她和叶某在淇水村废品收购站南屋睡觉。屋门被拽开,进来四个青年人抢钱,两人拿不锈钢砍刀,一个拿铁管。他们将她和叶某的头蒙上毛巾被,开始砸写字台抽屉,后来就走了。叶某就报了案。(4)证人王某于2004年8月30日所作证言:她是中国石化第515加油站干加油员。8月29日晚上,本来是她值班,因其不舒服,让孙某2替她,她在宿舍休息。不知什么时候,孙某2将其叫醒,说加油站被抢劫了。她与孙某2报了警。(5)证人付某于2004年8月30日所作证言:2004年8月30日凌晨2点30分许,他开车行驶到了长乐配件城北200米青沙路西的中国石化加油站时,停车等一起运输的王建民的车。这时,之前在其前面的一辆面包车停下了,从车上下来5个20岁左右的男青年,两人拿着棍子,来到加油站的值班室门前,用棍子将值班室的门玻璃打碎,进去后将门关上。王建民的车上来后,他们就走了。5、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田某于2004年9月27日陈述:2004年9月26日晚,他和其对象、儿子、女儿四个人在出租屋内睡觉。他们夫妻二人在西面屋内,两个孩子在东面屋内。突然听见门响,进来三个青年人,把灯拉开了,他们手里拿了一根铁管,命令他们蒙着头。他听见孩子那间屋也有动静。他们翻东西,一个人说把他的手机拿走,又用铁管打了他身上和腿各一下,问他是要钱还是要命。一个人从炕边他的衣服里拿出了2700余元钱,然后他们就走了。他女儿说他们那间屋也有个小伙子,手里拿着刀。他就找陈某1帮打110报警。(2)被害人陈某2系被害人田某的妻子,其于2004年9月27日陈述:2004年9月27日凌晨1点多钟,他们租住的房子冲进来四个人,三个人手中拿着类似铁管一类的东西,另外一个人手中拿着一把砍刀。在柜子里和衣服里翻走些钱,拿走了她对象的手机。(3)被害人叶某于2004年9月17日陈述:2004年9月17日凌晨4时许,她和侄女居某在淇水村口废品收购站南屋睡觉,冲来四个青年人,两人拿不锈钢砍刀,一个拿铁管。他们让她和居某拿毛巾被蒙住头,拿铁管砸写字台抽屉,后来就走了。她发现放在抽屉里的18000元钱还有一部手机没有了。(4)被害人姜某于2004年9月16日陈述:2004年9月16日凌晨,他在卖柴油的小屋看门,先是闯进来三个男青年,每人手里拿着一把砍刀,又进来两个人,手里都拿着铁棍,抢走了他的手机、两条红八喜烟和四五百元钱以及一塑料桶七十来斤柴油。(5)被害人孙某1于2004年9月11日陈述:2004年9月11日凌晨2时许,他在平度市新河镇中国石化532加油站值班室值班。进来五六个男青年抢劫,两个拿铁棍,两个拿砍刀,他被迫将衣服口袋里的440多元加油款交出,一个男青年从门南的桌子中间抽屉拿走10元,接着又将桌子抽屉撬开,拿走640多元钱,包括加油时收的450元假钱。(6)被害人孙某2于2004年8月30日陈述:2014年8月30日凌晨,他和于泽金在在平度市长乐中国石化515加油站值班室睡觉。五六个人进了值班室,手里拿着砍刀、铁管,围着他们让拿钱,否则就砍死他们。他们从于泽金身上找出抽屉钥匙,拿走了一包现金,大概有7000多元。然后又拿走了他身上的150余元钱。(7)被害人于泽金于2004年8月30日陈述了其和孙某2值班时被抢劫的情况,除被害人孙某2陈述情况外,其还称其其身上五六百元被抢走。(8)被害人袁某于2004年8月28日陈述:2004年8月28日凌晨2时30分许,他和宿某在路安加油站值班室值班。5个人持砍刀和铁棍闯入,一进来就问钥匙呢?并直接奔里面抽屉去了。宿某刚一吆喝,就被其中一个人拿刀架在脖子不让出声。他们翻抽屉找钱,抢了700多元后,上了路边一辆灰色面包车向西跑了。(9)被害人宿某于2004年8月28日陈述:2004年8月28日凌晨,其与袁某工作的加油站被5个人持砍刀和铁棍闯入,有人持刀架在其脖子上,对方从抽屉里抢走700多元后上了路边一辆灰色面包车离开。6、同案犯供述(1)同案犯王培全于2004年11月18日、19日、2005年3月9日供述:其总共参与了15起抢劫(以下为其供述与本案相关部分)。2004年夏天的一个晚上,刘晓亭叫着他和刘军伟、晓龙、宝宝、涛抢劫了平度市长乐加油站,抢了一个老头和一个小伙子一共5000多元钱,抢来的钱给了刘晓亭,刘晓亭给了他500元钱。今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晓亭开着他的面包车拉着他和涛、刘军伟、王晓龙、伟强带着砍刀和铁管抢了平度一个加油站,抢了一个30来岁戴眼镜的男子900元钱,刘晓亭给他100元,他发现是假币。过了一段时间后的一天晚上,军开着抢来的那辆吉普车拉着他和刘晓亭、王占民、张均强、王晓龙、刘军伟带着砍刀和铁棍又到被抢的潍坊加油站后面一个回收油的地方,张均强和刘军伟用铁棍把一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打了一顿,他也用砍刀拍了那人一下,抢了300多元钱和一桶柴油走了。之后的一天晚上3点来钟,大鼻子叫王晓龙叫着他、宝宝、刘军伟和刘晓亭,抢劫了莱州往程郭走的路左边的一个回收站,大鼻子说这块活儿是他揽的,刘晓亭给了大鼻子3000元,给他和王晓龙每人1500元,刘军伟和宝宝每人1000元,刘晓亭自己留下8000元。(2)同案犯孙文松于2004年11月6日、12月16日供述:其总共参与了10起抢劫(以下为其供述与本案相关部分)。2004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刘晓亭说他爹刚给烟台一家收塑料和纸箱的回收站送完货,那里有几万元钱,让他们一起去抢。晚上12点来钟,刘晓亭开车拉着他和孙百涛、刘军伟、顾伟强,带着铁管和砍刀到了这家回收点,孙百涛让他在外面望风,他们几个去按刘晓亭说的到被子底下找钱,没找到。孙百涛出去给刘晓亭打了个电话,他们就走了。2004年9月份,他叫着王晓龙、王培全、盛晓光、刘军伟坐着刘晓亭的捷达车去了淇水村口废品收购点。他对他们说钱放在睡觉的屋中的桌子抽屉里,因为他认识那里的人,他和刘晓亭都没下车。他们四个人拿着刘晓亭车上的砍刀和铁管去抢的,一共抢了一部银色三星手机和16000多元钱,刘晓亭分给了他3000元钱,其他人每人1000,剩下的9000多元钱和手机都在刘晓亭手里。(3)同案犯孙百涛于2004年11月18日、2005年3月9日供述:其总共参与了12起抢劫(以下为其供述与本案相关部分)。2004年7月份,刘晓亭开着面包车拉着他和刘军伟、王晓龙到平度灰埠抢了一个加油站,当时天下着雨,加油站里只有一个老头和一个女的,抢了大约六七百元。钱平分了。2004年8月的一天晚上,刘晓亭开着他的捷达车拉着他、刘军伟、盛晓光、王培全、王晓龙抢了平度地界一家加油站,当时刘晓亭在车里等着,他们五个人拿着砍刀、铁管进加油站抢的,当时加油站有两个男的,他从屋里抽屉找出5千多元,从一个男的身上翻了1千多元。回莱州后,他们一人分了约200元,剩下的钱在刘晓亭那,具体多少他不知道。2004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晓亭开着他的捷达轿车拉着他、刘军伟、王培全、王晓龙、顾伟强抢了在昌邑北的一家加油站,刘晓亭在车上等着,他们几个人拿砍刀铁管进去的。他从抽屉里翻出600余元,刘晓亭分给他们一个人五十元,他分了100元,二张五十的,第二天他发现是假币,刘晓亭说分的钱都是假的,假币又让刘晓亭拿去了。2004年八九月份,刘晓亭开着车拉着他、孙文松、刘军伟、顾伟强去福山抢了一个废品收购点,抢了什么他不知道。龙口市黄山馆中国石油第八加油站抢劫案,白天由刘晓亭开车带领他们踩点,当晚实施抢劫时,刘晓亭没有参加,刘军伟参加了。(4)同案犯王照军于2004年12月20日供述:其总共参与5起抢劫、1次盗窃(以下为其供述与本案相关部分)。201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晓亭叫他过去,他开着抢来的吉普车拉着均强、占民去了,刘晓亭说他开车带着他们出去,一起去的还有培全、晓龙和晓伟。路上,听他们说是抢回收油的,上次他们在那里抢过一个加油站。晓亭把车停在烟潍路北一条岔路上,他自己没下车,指挥他们下去抢路南侧一个回收油的小屋。他们几个就拿着车上的铁管、砍刀和棒球棒向小屋走去。他推开门,他们几个冲了进去,用铁管打里面一个胖乎乎的30来岁的男的,让那人把钱拿出来。在那里抢了一桶柴油、一部手机和几百元钱。手机是黑色的5110,在培全手里,钱是晓亭分的。给他们每人60元,具体抢了多少他不清楚,柴油让晓亭自己留下了。(5)同案犯王晓龙于2004年11月18日、2005年3月9日供述:其共参与11起抢劫(以下为其供述与本案相关部分)。2004年9月份的一天,晓伟说大鼻子那有块活(就是有抢劫的目标),他和刘晓亭、晓伟就去找大鼻子和王培全。大鼻子指着路,刘晓亭开车来到程郭烟潍路与莱海路路口处,大鼻子说西北角的那个废旧物品收购点今天卖货了,里面有钱,最多一男一女。他们就拿着铁棍、砍刀进了小屋。里面有两个女的,一个有三十来岁,另一个有十几岁,他把那个大的女的摁在床上,威胁她说不准动,动就打死她。他们用铁棍把柜子撬开了,看见里面有个黑包,他把包递给晓伟,他们四个就往停车的方向跑了。在车上,大鼻子把包打开后,里面有一摞钱,大鼻子点完钱以后说是16000元,大鼻子分了3000元,他拿了1500元,宝宝拿1000元,晓伟拿1000元,王培全拿了1500元,其余的8000元让刘晓亭拿去了。200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晓亭对他和晓伟、涛、王培全说得出去弄钱花。到了晚上十点多,刘晓亭开着一辆黄色的面包车拉着他、晓伟、涛来到了平度店子镇北侧路西侧一个加油站附近把车停下。他和涛拿铁棍,晓伟拿砍刀,加油站小屋没有锁,只有一间屋。他们开门就进去了,看见里面沙发上躺着一个40来岁的男的。桌子上趴着一个20来岁的女的,晓伟拿刀喊都别动,那个男的就老实坐在那。那个女的先是喊了一声,然后就吓得不敢吱声了,晓伟打开桌子抽屉,用那个女的的一个小包把钱装起来。因为抢的钱少,才400来元,他们没有分钱,吃饭、给车加油花了。隔了四五天的一个晚上,他、刘晓亭、涛、王培全、晓伟、宝宝又到平度一个加油站,采取砸玻璃、踹门、吓唬等手段抢了6800余元钱。每人分了200元,其余的6000元在刘晓亭拿去了。刘晓亭还是开着那辆面包车,刘晓亭把车停在离加油站100米停下,他拿着一把匕首,其他人拿着铁棍和砍刀,他们都进了屋子。涛把钱给了晓亭。回来后宝宝说在那个岁数大点的男的身上要出了一沓钱,也给了刘晓亭,一共6800余元钱。他们每人分了200元。2004年10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刘晓亭、伟强、王培全、涛、晓伟拿铁棍、砍刀到昌邑地界,在烟潍路右侧抢了一个中型加油站。刘晓亭开车拉着他们转悠,发现烟潍路右侧有一个中型加油站,刘晓亭把车停在附近,他们五人拿着工具下来,他拿铁棍,晓伟、伟强拿刀…门有两扇,没有关,他们进去后,看见一个20来岁的小伙子在玩游戏,看见他们拿铁棍进去后,吓得双手抱头,他们就开始翻钱。抢了5张100元的,4张50元的。涛把钱拿起来后,他们就跑到捷达车上,回到莱州,第二天发现700元钱都是假币,就放到了刘晓亭那里。隔了能有十来天的一天晚上12点多,照军开着他的白色吉普车,拉着他、王培全、超、强、晓伟,来到上次抢昌邑加油站不远的地方,发现路南有一家写着“收油”牌子的油坊。照军把车停在离油坊300来米的地方,他们6个人从车上拿着铁棍和刀,油坊门锁着,照军把门拽开,他们闯进去,有一个20来岁的小伙子在炕上躺着,吓得不敢吱声,强从他口袋里翻出150元钱,每人分了20来元钱。(6)同案犯张均强于2004年11月19日、2005年3月9日供述:其参与4次抢劫、1次盗窃(以下为其供述与本案相关部分)。今年8、9月份,刘晓亭叫军过去,军叫着他和王超,拿着刀、棍子,到南关拉着刘晓亭、晓龙、晓伟、王培全。过了平度灰埠,走到一个三叉路口往右拐,又开出五六里路,路南有个回收油的小屋。刘晓亭问抢这个行不行,王培全、晓伟说行。刘晓亭没有下车,他们都下了车,拿刀冲进去。屋里有个电视机,可能是让晓伟撞坏的。不知道谁抢了一部诺基亚3310手机、一些八喜香烟。返回莱州,在刘晓亭的租房处,他分得60元钱。(7)同案犯盛晓光于2004年11月19日供述:其总共参与了3次抢劫,其中一次没抢成(以下为其供述与本案相关部分)。200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孙百涛、伟强在大众娱乐场打台球,刘晓亭、晓龙、刘军伟、王培全还有刘晓亭一个弟弟进来了。刘晓亭叫他们一块上车,伟强没去,刘晓亭开车,刘晓亭的媳妇也在车上。车到了平度地界,在路西一个小加油站,把车停在公路上,他们八个人各自拿着工具,他在办公室门口看着,他们踹开门进去了。他不知道抢了多少钱。第二天早上,刘晓亭给他说这次钱不多,给了他150元,给了孙百涛200元。2004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晓亭开着他的黑色捷达车,拉着他、大鼻子、晓龙、王培全、刘军伟一块到了程郭路口西侧一个废品收购点,大鼻子没有进去,刘晓亭也没进去。他拿着铁管在门口看着来往车辆,其他人拿刀、铁管进去了。一会他们出来了,晓龙拿个皮包,往车上跑。上车后,晓龙把皮包给了刘晓亭,刘晓亭分的钱,大鼻子3000元,其余都是1000元。(8)同案犯王占民于2004年12月17日供述:其共参与1起盗窃、3次抢劫(以下为其供述与本案相关部分)。今年八月十五以前的一个晚上,军叫着他和强、亭亭、培全、晓伟、晓龙,亭亭开着军的吉普车拉着他们六个人顺烟潍路往西,到了路南那里一个小屋那里停下了,是个回收油点。军下车后让他望风,亭亭在车上,他们拿着砍刀到那个小屋抢了一个男人。当时拿一把砍刀在旁边看着人,不知他们都抢了些什么。(9)同案犯顾伟强于2005年11月22日供述:其参与6起抢劫(以下为其供述与本案相关部分)。200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刘晓亭开着他的捷达轿车拉着他、孙文松、孙百涛、刘军伟(小伟)到福山区,在一个村里的收购点,是刘晓亭父亲的一个客户,他拿着砍刀,其他人拿着铁棍进去抢劫,抢了一部手机,他不知道是什么型号的,手机在刘晓亭那里。2004年9月的一天晚上,刘晓亭开车拉着他和孙百涛、王培全、王晓龙、刘军伟到平度新河地界,拿着砍刀、铁棍抢了一个加油站,抢了1000余元,其中有450元是假币,这次他没分到钱。2004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抢劫龙口一加油站,刘晓亭参与了白天的踩点,刘军伟参与了晚上的抢劫。从龙口返回后,又在夏邱抢了一个加油站。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刘晓亭于2016年1月20日供述:其参与了4次抢劫,每次都是他开车,抢劫的时候他都在车上等着。第一次抢劫平度长乐加油站,是他开车拉着王培全、刘军伟、孙百涛、王晓龙等5人,王培全分给他500元钱。第二次抢劫是过了十天左右,刘军伟、孙百涛和王培全告诉他上趟新河加油站,当晚他借了辆银灰色面包车,拉着王培全、王晓龙、孙百涛、刘军伟、盛晓光、顾伟强,在回来的车上,孙百涛分给他300元钱。第二天使用时发现是假币。第三次是又过了一周左右,孙文松让他找人收拾收拾废品收购点的人。他就找了刘军伟,刘军伟联系了盛晓光,孙文松找来王培全、王晓龙。当天晚上三四点钟,他开着他的捷达轿车,拉着他们去了城港路街道淇水村莱海路北侧的废品收购点。孙文松他们带着砍刀、铁管下车了。在回莱州的路上,孙文松他们说抢了八千多元钱,每人一千元,剩下的2800元孙文松都给了他。第四次是过了十天左右,他找了孙文松、刘军伟、孙百涛和顾伟强,收拾在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十里堡村经营废品收购点的田某。当天晚上凌晨两点钟左右,他开着捷达轿车,拉着他们到了田某的废品收购点,告诉孙文松具体位置,孙文松他们就拿着砍刀、铁管进去了。在回去的路上,孙文松说没抢着钱,顾伟强和孙文松吵了起来,说孙文松抢着钱了。他让他们收拾田某,他们是否会抢劫田某,这个事情他没有考虑。2016年2月15日供述情况除做案时间外,与2016年1月20日供述情况大致一致。2016年3月9日供述:他拉着王培全他们抢劫了四次,他们给他的钱是车钱和欠他的钱。(2)被告人刘军伟2016年3月15日供述:2004年,他当时跟着刘晓亭耍,刘晓亭管着他和盛晓光、王晓龙的吃喝,其他一起抢劫的人都是跟着刘晓亭认识的。他一共参与了5次抢劫。抢劫程郭路口的废品收购点,是刘晓亭和大鼻子商议的,他分了几百元钱。2004年的7月到9月的一天晚上,刘晓亭让他跟着上福山区去办点事,说是和他爹的买卖有关系,刘晓亭开车拉着他和大鼻子、孙百涛、顾伟强。到地方后,他和刘晓亭在车边上站着,刘晓亭让其他三人进去。回来时是否拿了东西,他不知道。2004年的7月到9月的一天晚上,刘晓亭说到平度去弄点钱,刘晓亭开着崔文娟的面包车拉着他和孙百涛、盛晓光、王晓龙等人,到了S218省道路西的一个加油站,他们拎着铁管之类的东西,进去抢了两个人的钱,有几千元钱。抢完上车之后,钱应该是在刘晓亭或者孙百涛手中。怎么分的他记不起来了,如果给过他的话,最多就是二百元钱。每次都是他和盛晓光少,因为他俩年龄小。2004年的7月到9月的一天,刘晓亭开着吉普车拉着他和王照军、超等人,当时想找个大货车碰瓷要钱,后来在新沙路上看见一个收油的点,刘晓亭把车停在路边,王照军、超等人拿着铁管朝着收油点去了,他拿着铁管站在车边。一会儿,王照军等人拿着一桶柴油跑了回来,这次没有分给他钱。2004年7月到9月的一天,刘晓亭开车拉着他还有其他人,抢了206国道边上的一个加油站,小屋里有个老头和一个妇女,从妇女手里抢过来一个包。回到车上后,听说包里就几十元钱。这次也没有分给他钱。具体每次都不是在车上清点,把他和盛晓光放下之后,刘晓亭他们清点抢的东西。刘晓亭叫着他去,他当时是跟着刘晓亭的,刘晓亭管着他吃喝,他也不好问(分赃的事)。3月30日供述情况与3月15日供述情况基本一致。补充供述,每次抢加油站,他都是在最后,王晓龙、大鼻子他们笑话他胆小。其实每次他都不想去,刘晓亭就骂他,还打他,他当时跟着刘晓亭,得听刘晓亭的。原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抢劫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当庭否认参与其中的三起抢劫,经查,在侦查阶段,被告人刘晓亭供述了伙同被告人刘军伟等人抢劫平度市新河加油站的事实,未供述抢劫平度市路安加油站、抢劫平度新河姜某收购油点的事实;被告人刘军伟供述了伙同被告人刘晓亭等人抢劫平度市路安加油站、抢劫平度新河姜某收购油点的事实,未供述抢劫平度市新河加油站的事实。二被告人当庭翻供均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另查,除同案犯王晓龙的供述,对于抢劫平度新河姜某收油点,没有提及被告人刘晓亭外,其余同案犯包括被告人刘军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均明确指证被告人刘晓亭参与了此案。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没有供述上述三起抢劫的部分,与其他同案犯的供述矛盾,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与事实相悖,对二被告人参与上述三起抢劫的事实予以认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具有入户抢劫的情形。经查,虽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及各被告人、同案犯将抢劫田某的案发现场表述为废品收购点,但根据被害人田某及其妻子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李某关于抢劫地点的表述,案发之后福山警方对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的情况,案发现场为田某及其家人的住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关于“入户抢劫”的规定。该起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关于主从犯的认定。经查,被告人刘晓亭虽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但大多是犯罪的提起者,抢劫目标的确定者,负责分赃,且分赃最多或较多,应认定为主犯。根据被告人刘军伟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其可以认定为从犯。综上,被告人刘晓亭、刘军伟与他人结伙作案,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有入户抢劫情形,被告人刘晓亭认定为主犯。被告人刘晓亭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根据其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军伟认定为从犯,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对其减轻处罚。依据本案事实与情节,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晓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以被告人刘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刘晓亭犯罪所得人民币3300元,追缴被告人刘军伟犯罪所得人民币1200元,均予以上缴国库。原审法院宣判后,公诉机关不抗诉,原审被告人刘军伟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刘晓亭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是: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其参与抢劫平度市新河镇姜某收油点、莱州市城港路街道琪水村废品收购点、平度市路安加油站的同案犯间供述不一致;2、抢劫田某废品收购点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3、其只负责开车,未进过案发现场,不应认定其为主犯,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另,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晓亭提出其在莱州市看守所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莱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于2017年4月27日出具说明一份,证实:2017年1月6日刘晓亭在莱州市看守所向看守民警提供他人犯罪线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但因无法提供详细信息,公安机关无法查实。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晓亭、原审被告人刘军伟与他人结伙作案,以暴力手段抢夺他人财物,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且有入户抢劫情形,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上诉人刘晓亭参与抢劫平度市新河镇姜某收油点、莱州市城港路街道琪水村废品收购点、平度市路安加油站的同案犯间供述不一致的上诉理由,经查,对于抢劫平度市新河镇姜某收油点的事实,除同案犯王晓龙的供述没有提及上诉人刘晓亭外,原审被告人刘军伟及其余同案犯的供述均明确指证上诉人刘晓亭参与了此案;对于抢劫莱州市城港路街道琪水村废品收购点的事实,上诉人刘晓亭供述其参与了此案,原审被告人刘军伟及其余同案犯的供述均一致指证上诉人刘晓亭参与了此案,是其负责开车和分赃的;对于抢劫平度市路安加油站的事实,原审被告人刘军伟、同案犯王晓龙和孙百涛的供述均一致指证上诉人刘晓亭参与了此案。在上述三起案件中,原审被告人刘军伟及其余同案犯间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诉人刘晓亭参与了上述三起抢劫案件。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的抢劫田某废品收购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的上诉理由,经查,烟公(福刑)勘[2004]055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被害人田某及其妻子陈某2的陈述、证人陈某1、李某的证言均证实,案发现场即福山区高疃镇十里堡村东南方向200米处的平房为田某及其家人的住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第一条的规定,该起抢劫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其只负责开车,未进过案发现场,不应认定为主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被告人刘军伟及其余同案犯的供述均证实,上诉人刘晓亭虽只负责开车,但其是大部分犯罪的提起者或是抢劫目标的确定者,负责分赃,应认定为主犯。原审法院鉴于上诉人刘晓亭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根据其情节已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故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的被害人财产,应当依法责令其予以退赔,原审判决第三项系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一、二项,即被告人刘晓亭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刘军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撤销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刑初484号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即追缴被告人刘晓亭犯罪所得人民币3300元,追缴被告人刘军伟犯罪所得人民币1200元,均予以上缴国库;三、责令上诉人刘晓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原审被告人刘军伟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200元,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审 判 长 褚兴玉审 判 员 梁科兴代理审判员 顾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祝 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