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高萍与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萍,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642号原告:高萍,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住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该煤矿矿长。高萍与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高萍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萍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计1152元,由高萍负担。审判员 张忠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