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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5民初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高萍与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萍,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642号原告:高萍,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被告: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住所:白山市江源区砟子镇。法定代表人:李树森,该煤矿矿长。高萍与白山市江源区万达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高萍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高萍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304元,减半收取计1152元,由高萍负担。审判员  张忠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姜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