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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尚国勇与郭清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国勇,郭清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138号申请执行人尚国勇,男,汉族,1966年3月10日生。被执行人郭清海,男,汉族,1966年11月22日生。申请执行人尚国勇与被执行人郭清海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社旗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7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社旗县人民法院(2017)豫1327民初15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胡学朋审判员  詹兴合审判员  宋士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常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