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石山与闫加亮、雍彦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石山,闫加亮,雍彦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613号原告:冯石山,男,1968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中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威,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加亮,男,1988年3月23日生,汉族,住中牟县。被告:雍彦芳,女,成年,汉族,住址同上,系闫加亮妻子。本案在审理冯石山诉被告闫加亮、雍彦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冯石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石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由原告冯石山负担。审判员 李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王 绍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