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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5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丽红与夏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红,夏晓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5245号原告:张丽红,女,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夏晓丽,女,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原告张丽红诉被告夏晓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丽红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丽红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丽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丽红负担。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