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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李重吉与被告延吉市富路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重吉,延吉市富路车辆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985号原告:李重吉,男,朝鲜族,现住:吉林省龙井市朝阳川镇。委托代理人:许林,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富路车辆销售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南岗街。法定代表人:王艳平,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重吉与被告延吉市富路车辆销售有限公司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重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重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雪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 越—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