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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执4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陈华、蒲一平、尹思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蒲一平,尹思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445-1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妇,生于1962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执行人:蒲一平,男,汉族,生于1949年10月23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尹思英,女,汉族,生于1954年2月22日,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在执行陈华与蒲一平、尹思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华与被执行人蒲一平、尹思英已达成偿还借款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仕银 关注公众号“”